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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客户: IBAN和SEPA之使用依据欧盟相关规定实行。 IBAN代表国际银行账户号码 (International Bank Account Number) 。自2014年2月1日起,荷兰IBAN格式号码将替代现有的10位数字荷兰本地账户号码。荷兰IBAN格式账户号码为18位,号码构成如下: · NL 为国家代码 · 2 位数字校验码 · 4 位英文字母银行识别号 · 10 位数字 SEPA代表“单一欧元支付区” BIC代表银行识别号 (Bank Identifier Code) 。每家银行会有专属的银行识别号。 由此会对您使用银行服务带来什么影响? 自2014年2月1日起,荷兰境内以及SEPA区域国家的汇款将必须使用 IBAN 账号及BIC。 中国银行已可为您提供IBAN账号和 BIC 用于 SEPA 支付。自2013年11月8日起,您可使用IBAN 账号及BIC (BKCHNL2R) 用于汇款。近期您将收到有关以上信息的银行通知信函。 如您对IBAN、SEPA 及 BIC之使用有任何疑问,请致电或发电子邮件向我行查询。 感谢您的合作! 中国银行(卢森堡)有限公司鹿特丹分行 2013年11月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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